【B2_08案例編號】BB_109-A403 FOB與CFR混用時,出口報關、運費與風險點錯置

【案例情境】
台灣ABC公司與東南亞買方往來時,合約文字與報價習慣混亂:有時報價單寫FOB,有時往來郵件卻說賣方會代訂艙、代付海運費,甚至代辦到港前文件。貨物出問題後,買方便主張既然運費由賣方負擔,風險應該也到目的港才移轉;ABC則認為雙方本意仍是FOB,只是自己多幫忙訂艙而已。表面上是報價習慣不嚴謹,實際上卻讓FOB和CFR的責任邊界整個混在一起。

【核心爭議】

FOB下賣方若代訂艙、代付運費,是否就變成CFR?簡易解答:不一定,但會大幅增加解釋爭議。

誰付運費是否等於誰承擔運輸風險?簡易解答:不等於,費用負擔與風險移轉要分開看。

合約與實際操作不一致時,怎麼判?簡易解答:要綜合契約文字、報價、往來習慣與履約行為判斷。

【判斷關鍵】

交貨條件不能只看縮寫,還要看雙方實際做了什麼。

代訂艙、代墊運費會讓FOB和CFR的邊界變模糊。

費用線與風險線原本就可能分離,不能混成一條。

最安全做法是報價、訂艙、單據與契約條件全部一致。

【教學提醒】

學生常把付錢的人當成承擔風險的人。

學生常忽略習慣性幫忙可能變成責任證據。

FOB與CFR一旦混用,爭議通常不只一個點。

【延伸思考】

若賣方代訂艙但由買方負擔運費,風險判斷會更清楚嗎?簡易解答:可能略清楚,但仍應在契約上明示。

若提單顯示運費預付,是否就代表一定是CFR?簡易解答:不一定,仍要回到整體契約與交貨條件。

【一句話結論】
交貨條件最怕不是選錯,而是表面寫一種、實際做另一種,最後誰都以為自己沒有多負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