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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2章 Incoterms® 2020 十一種規則完整實務比較
核心重點
核心項目 |
台灣在職實務重點 |
十一種規則 |
任何運輸方式:EXW、FCA、CPT、CIP、DAP、DPU、DDP;海運/內河水運:FAS、FOB、CFR、CIF。 |
交貨與風險 |
Incoterms 的核心是交貨地點與風險移轉,不是只看誰付運費。 |
C 類規則 |
CPT/CIP/CFR/CIF 的賣方支付主運送費至目的地,但風險較早在起運地移轉。 |
D 類規則 |
DAP/DPU/DDP 的賣方承擔風險至目的地交貨;DPU 還包含卸貨,DDP 還包含進口通關與關稅責任。 |
貨櫃運輸 |
貨物若在裝船前先交給貨櫃場/承運人,ICC 明確建議考慮 FCA,而非機械式使用 FOB。 |
FCA 與 On-board B/L |
Incoterms® 2020 特別加入機制,可約定買方指示承運人於裝船後向賣方簽發帶 on-board notation 的 B/L,以配合部分銀行融資/L/C。 |
保險 |
只有 CIP 與 CIF 規則本身要求賣方安排保險;兩者的預設保險程度不同,仍應依貨物與契約調整。 |
進出口通關 |
EXW 對賣方出口通關義務最低;DDP 對賣方進口通關義務最高,但跨境實務可能受當地進口資格、稅務與法規限制。 |
台灣報關 |
實際契約可採 11 種 Incoterms,但台灣海關申報與完稅價格仍依關稅法及報關欄位規則處理,不能把 Incoterms 直接等同海關估價。 |
契約寫法 |
完整寫法應為「規則+精確指定地點/港口+Incoterms® 2020」,例如 FCA Taoyuan International Airport Cargo Terminal, Incoterms® 2020。 |
一、Incoterms® 2020 到底處理什麼
Incoterms® 2020 共包含十一種規則。選擇規則時應依運輸方式、交貨地點、風險移轉、主運送安排、保險與通關能力判斷,而不是只依市場習慣沿用 FOB、CFR 或 CIF。
Incoterms® 主要處理買賣雙方在貨物交付、風險、運輸安排、部分費用、出口/進口通關及特定文件協助上的責任分配。它不自動決定貨物所有權何時移轉、付款方式、違約損害賠償、品質保固、準據法或爭議解決,因此契約不能只寫一個 FOB 或 CIF 就結束。
二、十一種規則先分成兩大類
類別 |
規則 |
典型用途 |
任何運輸方式/多式聯運 |
EXW、FCA、CPT、CIP、DAP、DPU、DDP |
公路、鐵路、空運、貨櫃海運、多式聯運等。 |
海運與內河水運 |
FAS、FOB、CFR、CIF |
交貨點設定在船邊或船上,適合真正以船舶為交貨節點的交易。 |
三、十一種 Incoterms® 2020 一覽
規則 |
風險移轉點 |
主運送 |
出口通關 |
進口通關 |
賣方保險 |
實務提示 |
EXW |
賣方場所/指定地點將貨物置於買方處置 |
買方 |
買方 |
買方 |
無 |
買方控制全程物流且能處理出口程序時才較適合。 |
FCA |
交給買方指定承運人/人員 |
買方 |
賣方 |
買方 |
無 |
貨櫃、空運、多式聯運非常實用。 |
CPT |
在起運地交給承運人 |
賣方付至指定目的地 |
賣方 |
買方 |
無 |
賣方付主運費,但風險在起運地已移轉。 |
CIP |
在起運地交給承運人 |
賣方付至指定目的地 |
賣方 |
買方 |
賣方 |
多式聯運+賣方安排較高程度保險。 |
DAP |
目的地運輸工具上、準備卸貨 |
賣方 |
賣方 |
買方 |
無 |
賣方承擔至目的地,但不負責卸貨及進口稅務。 |
DPU |
目的地完成卸貨後 |
賣方 |
賣方 |
買方 |
無 |
唯一明確要求賣方在目的地卸貨的規則。 |
DDP |
目的地運輸工具上、準備卸貨 |
賣方 |
賣方 |
賣方 |
無 |
賣方責任最廣,需特別確認目的國進口資格與稅務。 |
FAS |
指定裝運港船邊 |
買方 |
賣方 |
買方 |
無 |
散裝/大宗等真正船邊交貨情境。 |
FOB |
貨物在指定裝運港裝上買方指定船舶 |
買方 |
賣方 |
買方 |
無 |
傳統海運;貨櫃場先交貨時應評估 FCA。 |
CFR |
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 |
賣方付至目的港 |
賣方 |
買方 |
無 |
費用到目的港,但風險在裝運港上船時移轉。 |
CIF |
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 |
賣方付至目的港 |
賣方 |
買方 |
賣方 |
傳統海運+賣方安排保險。 |
四、EXW:賣方責任最少,不代表出口最方便
EXW 的概念是賣方在指定地點把貨物置於買方處置,通常不負責把貨裝上買方車輛,也不負責出口通關。表面上對賣方最省事,但跨境出口時可能產生實務問題:買方未必能以非本地身分完成台灣出口報關,而賣方也可能需要出口報單作為營業、退稅、外匯或內控證明。
因此台灣出口企業不應只因「責任最少」就偏好 EXW。若賣方能完成出口報關並在工廠或貨運站交給買方指定承運人,FCA 往往更符合實際流程。
五、FCA:台灣貨櫃與空運應優先理解的規則
ICC Incoterms® 2020 對 FCA 的交貨分成兩種情況:若指定地點是賣方場所,貨物裝上買方安排的運輸工具時完成交貨;若指定地點是其他場所,賣方將貨運至該地、在自己的運輸工具上準備卸貨並交由買方指定承運人/人員處置時完成交貨。
FCA 可適用任何運輸方式。對台灣出口常見的貨櫃海運、空運、快遞或海空聯運而言,若實際交貨發生在工廠、CFS、CY 或航空貨運站,FCA 往往比 FOB 更能精確對應風險移轉點。
六、FCA 與 On-board B/L:Incoterms® 2020 的重要修正
部分信用狀交易要求賣方提示帶有 on-board notation 的 B/L,但 FCA 的交貨可能在貨物裝船之前已完成。為解決這個銀行實務問題,Incoterms® 2020 的 FCA 允許雙方約定:買方指示承運人在貨物裝船後向賣方簽發帶有 on-board notation 的 B/L,賣方再將文件提供買方/銀行。
這並不把 FCA 的風險移轉點改成裝船時。也就是:文件可以晚於交貨點產生,但貨物風險仍依 FCA 指定地點移轉。這一點對 L/C+FCL 貨櫃交易尤其重要。
七、FOB:為什麼整櫃貨不宜機械式使用
ICC 對 FOB 的官方說明很明確:FOB 僅適用海運/內河水運,賣方在指定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船舶時完成交貨,風險在貨物上船時移轉。
ICC 同時指出,如果貨物在裝船之前就先交給承運人,例如交至 Container Terminal,FOB 並不適合,雙方應考慮 FCA。這正是整櫃貨的典型問題:出口商通常把封好的貨櫃交到 CY,之後貨櫃何時被碼頭吊上船由承運人控制。
所以問題不是「FCL 法律上禁止 FOB」,而是 FOB 的交貨點與貨櫃物流實際控制點可能錯位。這會使出口商在已把貨櫃交給承運人後,理論上仍要承擔至裝船前的貨損風險。
八、FAS:真正的船邊交貨
FAS 在貨物置於買方指定船舶的船邊,例如碼頭或駁船時完成交貨與風險移轉。它比較適合散裝、大宗商品、重型貨物等能明確在船邊交付的情境,不適合把一般貨櫃交到 CY 後再等待裝船的典型流程。
九、CPT/CIP:最容易被誤解的「賣方付運費」
CPT 與 CIP 都是任何運輸方式規則。賣方負責訂立並支付運輸至指定目的地的費用,但交貨與風險移轉較早發生在起運地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時。
因此『Freight Paid by Seller』不等於『Risk Borne by Seller until Destination』。這是 Incoterms 最重要的觀念之一。CIP 另要求賣方安排貨物保險。
十、CFR/CIF:目的港是費用終點,不是風險移轉點
CFR 與 CIF 僅適用海運/內河水運。賣方在裝運港把貨物裝上船時完成交貨,風險也在此移轉給買方;但賣方仍要支付將貨物運到指定目的港的運費。CIF 再增加賣方投保義務。
因此 CIF Kaohsiung Port 並不代表賣方承擔貨物到高雄港前的一切風險。『Kaohsiung Port』在 CIF 中主要是賣方需支付運費/安排保險到達的目的港;風險仍在起運港裝船時移轉。
十一、CIP 與 CIF 的保險不要當成同一件事
Incoterms® 2020 對 CIP 與 CIF 的預設保險要求不同。CIP 原則上要求較廣的保險保障;CIF 保留較低的傳統最低保障程度,以配合大宗商品海運實務。雙方仍可在契約中約定提高或降低保障,但不得忽略貨物本身的風險特性。
實務上應另外確認保險金額、幣別、Institute Cargo Clauses、戰爭/罷工風險、免賠額、航程、理賠地及是否需要可轉讓/背書的 Insurance Certificate。
十二、DAP、DPU、DDP:真正的到達型條件
規則 |
目的地責任 |
DAP |
賣方將貨物運到指定目的地,在到達運輸工具上準備卸貨時交貨。買方負責卸貨與進口通關。 |
DPU |
賣方將貨物運到指定目的地並完成卸貨後才交貨。買方負責進口通關。 |
DDP |
賣方將已完成進口通關的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,在運輸工具上準備卸貨時交貨;賣方承擔進口通關與關稅等責任。 |
DPU 是十一種規則中唯一明確把目的地卸貨列為賣方交貨義務的規則。DAP 與 DDP 則是在運輸工具上準備卸貨時完成交貨。
十三、DDP 為什麼不能只理解成「Door to Door 全包」
DDP 對賣方的責任很廣,包括目的國進口通關與相關稅捐責任。但某些國家要求進口人必須具備當地登記、稅號、產品許可或其他資格,外國賣方未必能合法完成。
因此報 DDP 前應先確認:誰能成為 Importer of Record、誰能申報/繳納進口 VAT/營業稅、是否可取得進口許可、退稅如何處理,以及當地物流商能否真正以賣方名義完成。若做不到,可評估 DAP 搭配買方進口通關,而不是在報價上寫一個實際無法履行的 DDP。
十四、風險移轉點 ≠ 費用負擔終點
規則 |
風險移轉 |
主要費用終點 |
FCA |
交承運人時 |
通常買方安排主運送 |
CPT |
交承運人時 |
賣方支付至指定目的地 |
CIP |
交承運人時 |
賣方支付運費+保險至指定目的地 |
FOB |
裝上船時 |
買方支付主海運 |
CFR |
裝上船時 |
賣方支付至目的港 |
CIF |
裝上船時 |
賣方支付運費+保險至目的港 |
DAP |
目的地準備卸貨 |
賣方負擔至目的地 |
DPU |
目的地卸貨完成 |
賣方負擔至目的地並卸貨 |
DDP |
目的地準備卸貨 |
賣方負擔至目的地+進口通關 |
十五、出口通關與進口通關責任
規則 |
出口通關 |
進口通關 |
EXW |
買方 |
買方 |
FCA/CPT/CIP |
賣方 |
買方 |
DAP/DPU |
賣方 |
買方 |
DDP |
賣方 |
賣方 |
FAS/FOB/CFR/CIF |
賣方 |
買方 |
這張表非常適合接單前使用,但仍須確認當地法律是否允許契約指定的一方實際履行通關義務。Incoterms 是買賣契約責任分配規則,不能凌駕各國海關與稅法。
十六、台灣海關申報與 Incoterms 是兩套不同層次
台灣企業的買賣契約可以採 Incoterms® 2020 的十一種規則,但關務申報與進口完稅價格仍依台灣關稅法及報關制度處理。關務署曾特別提醒,實際交易若採 FCA 等其他 Incoterms,通關申報時仍須依海關欄位規定轉換/揭露相關費用,使完稅價格包含依法應計入的運費、保險費、搬運費、裝卸費等。
關務署 2026 年 7 月最新說明也再次指出:若交易條件為 CIF 或 CFR 但發票未包含相關運輸附加費,仍須填入應加費用;FOB、FAS、C&I 或 EXW 下的相關運輸附加費也應依規定併入運費申報。換句話說,Incoterms 決定契約上誰負擔費用,不代表海關估價就忽略由另一方支付的法定應計費用。
十七、FCL、LCL、空運應如何選規則
物流模式 |
規則選擇方向 |
FCL 貨櫃 |
FCA 常比 FOB 更貼近 CY/Terminal 交付;若賣方付主運費,可評估 CPT/CIP。 |
LCL 併櫃 |
通常在 CFS 交承運人,FCA/CPT/CIP 通常比純海運 FAS/FOB/CFR/CIF 更容易對應實際交貨。 |
空運 |
不可使用 FOB/CFR/CIF;應從 FCA、CPT、CIP、DAP、DPU、DDP 等任何運輸方式規則選擇。 |
快遞 |
依交貨與費用責任可考慮 FCA、CPT/CIP、DAP/DDP 等,不應寫 FOB。 |
散裝/大宗海運 |
FAS、FOB、CFR、CIF 通常較能對應船邊/船上交貨。 |
多式聯運 |
FCA、CPT、CIP、DAP、DPU、DDP。 |
十八、Incoterms 與 B/L:不要用單據反推交貨責任
一筆交易拿到 Ocean B/L,不代表就一定應採 FOB/CFR/CIF;貨櫃採 FCA 也可能因後續海運而產生 B/L。反過來,契約寫 FOB 也不代表出口商在把貨櫃交給 CY 時就已完成 FOB 交貨。
應先決定真實的交貨點與風險分配,再選 Incoterms;之後才設計 Booking、SI、B/L、L/C 等文件要求。不要為了取得某張文件而倒過來選錯貿易條件。
十九、Incoterms 與信用狀:兩套規則要對得起來
Incoterms 處理買賣雙方交貨與費用/風險;L/C 處理銀行依單據付款。兩者不是同一套規則。最典型的衝突就是 FCA 已完成交貨,但 L/C 卻要求 Shipped on Board B/L。Incoterms® 2020 已提供 FCA on-board B/L 的協調機制,但實際仍須在契約、信用狀與承運人安排中明確落實。
接到 L/C 後應重新核對 Incoterms、Latest Shipment、Transport Document、Freight Prepaid/Collect、Insurance 及 Consignee 等要求,不能假設報價條件自動等於銀行可接受的文件條件。
二十、如何正確寫 Incoterms 條款
類型 |
寫法示例 |
評語 |
不完整 |
FOB Taiwan |
沒有指定裝運港,也沒有版本。 |
較完整 |
FOB Kaohsiung Port, Incoterms® 2020 |
交貨港與版本清楚。 |
貨櫃出口 |
FCA Container Yard, Kaohsiung, Taiwan, Incoterms® 2020 |
應再精確到雙方真正使用的 terminal/地點。 |
空運出口 |
FCA Taoyuan International Airport Cargo Terminal, Taiwan, Incoterms® 2020 |
符合任何運輸方式規則。 |
目的地交貨 |
DAP Buyer’s Warehouse, [完整地址], Incoterms® 2020 |
交貨點越精確,費用與風險越容易判斷。 |
二十一、選擇 Incoterms 的決策順序
- Step 1:先確認運輸模式:空運/貨櫃/散裝/多式聯運。
- Step 2:決定真實交貨地點:工廠、CFS、CY、船邊、船上、目的地。
- Step 3:決定誰安排主運輸,以及誰有較好的 freight purchasing power。
- Step 4:決定貨損風險希望在哪一點移轉。
- Step 5:確認是否需要賣方安排保險。
- Step 6:確認出口/進口通關由誰能合法且有效完成。
- Step 7:確認 L/C/銀行是否要求特定 Transport Document。
- Step 8:把規則+精確地點+Incoterms® 2020 寫入 Quotation/Contract。
- Step 9:讓 Booking、Insurance、Customs、Invoice 與文件要求跟著契約執行。
二十二、常見錯誤與改善方式
常見錯誤 |
改善方式 |
空運寫 FOB |
改用 FCA/CPT/CIP 等任何運輸方式規則。 |
整櫃貨一律 FOB |
先看實際是否在 CY/Terminal 交給承運人;必要時改 FCA。 |
CIF 就是賣方負責到目的港風險 |
CIF 風險在起運港裝船時移轉;目的港是運費/保險安排終點。 |
CPT/CIP 賣方付運費,所以風險到目的地 |
風險通常在起運地交承運人時已移轉。 |
DAP 包含卸貨 |
DAP 不要求賣方卸貨;需賣方卸貨可考慮 DPU。 |
DDP 就一定最方便 |
先確認賣方能否在目的國成為進口/納稅責任主體。 |
EXW 對出口商最好 |
台灣出口通關與出口證明需求可能使 FCA 更實際。 |
Incoterms 決定付款方式 |
付款、所有權、違約、保固仍須另外約定。 |
只寫 FOB / CIF 三個字 |
寫明指定地點/港口及 Incoterms® 2020。 |
把海關完稅價格等同 Incoterms 價格 |
依台灣關稅法另外計算依法應計費用。 |
二十三、在職實務檢核表
- Quotation/Contract 的 Incoterms 均寫明精確地點與 Incoterms® 2020。
- 空運、快遞與多式聯運沒有誤用 FOB/CFR/CIF。
- FCL/LCL 已依實際交承運人的節點評估 FCA。
- 業務能區分交貨點、風險移轉點與費用負擔終點。
- CPT/CIP/CFR/CIF 案件沒有把賣方付運費誤解成賣方承擔全程風險。
- CIP/CIF 已確認保險範圍、金額與文件,而非只確認『有保險』。
- DAP/DPU/DDP 已確認卸貨與進口通關責任。
- DDP 案件已確認目的國 Importer of Record、稅務與產品許可可執行。
- L/C 文件條件與 Incoterms 已完成交叉審查。
- 台灣進口報關的完稅價格另依關稅法加計應計運保費與附加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