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【B2_13案例編號】BD_2011T03

【案例主題】
交貨條件與核輻射除外:風險移轉與保險落差

【案例概要】
賣方與買方以INCOTERMS成交水果,並約定款項於提單日後30天電匯。賣方投保全險運輸保險,裝船時遇地震海嘯並引發核電廠輻射外洩,貨物受污染無法交付。保險公司以輻射污染屬除外責任拒賠,賣方則主張全險採負面表列不應拒賠。爭點包括:交貨條件下的風險與成本分擔、條款寫法是否恰當(現行Incoterms已將DAT調整為DPU),以及運輸保險在輻射污染除外條款下的理賠界線。

【案情介紹】
LOHAS公司與B國客戶簽訂USD200,000水果買賣,原契約使用Incoterms 2010之DAT並載明一系列地點欄位,付款為提單日後30天電匯。賣方於7月將貨物運至起運貨櫃場並投保運輸保險,保險類型為Institute Cargo Clauses (A) (2009)。貨物完成出口通關後送至裝載港裝船,裝船中港區遭逢強震海嘯,並波及附近核能電廠輻射外洩,貨物遭輻射污染。賣方通知買方無法交貨並向保險公司索賠,保險公司以「損害直接原因為輻射污染」且受輻射污染除外條款限制拒賠。賣方主張ICC(A)為負面表列,輻射污染未列於ICC(A)除外,保險公司不得拒賠。

【案情分析】
一、交貨條件下風險移轉的關鍵不是「誰投保」,而是「何時交付」
在DAT或現行DPU概念中,賣方的交付義務通常在目的地指定終點站,且貨物需自運送工具卸下交付給買方。交付完成前,貨物風險多由賣方承擔;交付後,才轉由買方承擔後續風險與費用。
本案貨物在裝船港發生污染,距離目的地交付仍遠,風險通常仍在賣方一側,除非雙方另有特別約定。

二、契約條款的不恰當處與修正方向

  1. 以現行教學與實務,Incoterms 2020已將DAT改為DPU(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),概念類似但用語更新。
  2. 地點標示應清楚到「國家、港口、碼頭或貨櫃場名稱」,否則一旦發生事故,容易爭議交付點是否已達、風險是否移轉。
  3. 付款以「提單日後30天電匯」在DPU情境下可能形成買方延後付款、賣方仍承擔長時間風險的結構性不對稱。若要平衡,可改為分期付款、提高訂金比例或改採更可控的付款工具。

三、ICC(A)全險並非「任何原因都賠」
ICC(A)雖常被理解為最廣泛承保,但市場慣例通常會在保單或附加條款中加註「輻射污染、化學、生物、生化及電磁武器除外條款」。此類除外條款往往具有優先效力,即使ICC(A)本體未明列輻射污染,仍可能因附加除外而不賠。
因此,賣方「負面表列就一定賠」的理解在輻射風險上常站不住腳,除非保單明確把輻射污染納入承保或刪除除外條款(實務上難度高、保費也會大幅上升)。

【爭議大綱】

  1. DAT或DPU下風險通常在目的地卸貨交付時才移轉,本案事故發生在裝船港,賣方是否仍負全數風險?
  2. 契約地點欄位分散但未把交付點寫到可辨識的終點站,是否導致風險移轉判斷困難?應如何改寫才可執行?
  3. ICC(A)加附輻射污染除外條款時,賣方能否仍以負面表列主張理賠?關鍵證據為何?

【意見討論】
正方(較可能正確):交貨條件應改用Incoterms 2020的DPU並精確指定交付點,保險理賠仍可能因輻射除外而落空
代價與風險:條款寫得更細、談判成本上升,但能降低事故時的責任爭議與錯誤期待。

反方:既然買賣寫DAT且已投保ICC(A)全險,任何原因造成的損失都應賠
代價與風險:忽略附加除外條款與市場慣例,遇到輻射、制裁或戰爭風險時,最容易產生「以為有保險其實無法賠」的巨大落差。

【參考解答】
3-1

  1. DAT或DPU的基本分擔:賣方負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並卸下交付前的主要風險與成本;買方自交付後負擔後續費用、進口通關與稅捐等(若契約另約定則從其約定)。
  2. 本例不恰當之處:
    (1) 使用DAT(已被Incoterms 2020以DPU取代),建議改用DPU並明確寫出交付點,例如DPU BBB CY, BB Port, B Country, Incoterms 2020。
    (2) 付款以提單日後30天電匯,可能讓賣方在承擔長風險期間仍未收款,建議加入訂金、分期或改用更可控的付款安排以平衡風險。

3-2
保險公司主張多半成立:即使ICC(A)承保範圍廣,若保單或附加條款載有輻射污染除外條款,且其效力優先,則由核子或輻射污染造成的損失通常不賠。本案直接原因為輻射污染,易落入除外範圍。賣方若要主張理賠,需回到保單正文與附加條款內容,證明輻射風險未被排除或已特別加保。

【相關法規】

  1. Incoterms 2020
    English: Incoterms 2020 Rules, DPU (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)
    中文:國際貿易條規2020,DPU(目的地卸貨交付)
  2.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(A) (2009)
    English: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(A) 2009
    中文:協會貨物條款(A)2009
  3. Institute Radioactive Contamination, Chemical, Biological, Bio-chemical and Electromagnetic Weapons Exclusion Clause
    English: Institute Radioactive Contamination, Chemical, Biological, Bio-chemical and Electromagnetic Weapons Exclusion Clause
    中文:協會輻射污染、化學、生物、生化及電磁武器除外條款

【大綱】
DPU類交貨條件下風險多在目的地卸貨交付才移轉,事故發生在途中通常仍由賣方承擔;ICC(A)雖廣但常受輻射除外條款限制,契約地點與付款機制需精準設計避免錯誤期待。

¡【B2_13案例編號】BD_2011T03 DAP目的地交貨:通關、卸貨與延誤費用誰買單

【案例情境】
台灣設備出口商接下一筆中東專案案,條件採DAP工地現場。貨物抵達目的國港口後,因當地文件審核慢、進口許可延誤,整批機具卡在港區數週,產生高額倉租、拖車排程延遲與現場待工成本。買方主張既然是DAP,賣方就應把貨送到工地,現在沒送到,所有延誤費用都應由賣方承擔;賣方則認為進口清關是買方責任,自己無法控制海關與許可流程。案件焦點就在:DAP下,賣方的到地責任和買方的進口責任,界線到底在哪裡。

【核心爭議】

DAP下賣方是否負責把貨送到目的地現場?簡易解答:是,但通常不含進口清關。

因進口許可延誤造成的港區成本由誰負責?簡易解答:多數情況應先看買方是否未履行進口端義務。

卸貨費用是否也包含在DAP內?簡易解答:通常未必,DAP一般是在未卸貨前完成交付。

【判斷關鍵】

DAP的賣方責任很重,但不是把進口端全部包走。

到地交貨和進口清關,必須拆開看。

延誤費用要先分辨是運輸段、清關段,還是現場卸貨段造成。

專案型設備案最怕目的地條件寫得籠統,導致每段成本都有人想往對方身上推。

【教學提醒】

學生常把DAP理解成「賣方全包到底」。

學生常忽略未卸貨前交付這個細節。

目的地型條件若不細寫,延誤費最容易爆爭議。

【延伸思考】

若本案改成DPU工地現場,責任會怎麼變?簡易解答:賣方還要負責卸貨,責任與風險會再往後移。

若買方提前備妥進口文件,賣方仍延遲送達,誰責任較重?簡易解答:則較可能回到賣方的運送安排問題。

【一句話結論】
DAP不是把所有問題都交給賣方,而是要求賣方把貨送到;進口端如果沒清乾淨,費用與責任就不能一股腦全推給出口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