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際商務補充教材
主題4:準據法的選擇、限制與衝突法判斷
類型 / 模式 |
核心概念 |
運作方式 |
代表案例 |
優勢 |
風險 / 限制 |
當事人自治 |
契約可由當事人自行選定準據法 |
以選法條款指定某國法為 governing law |
Dexia Crediop Spa v. Comune di Prato |
提高可預測性,便於統一管理跨境交易 |
不是所有爭點都受選定法支配 |
默示選法 |
雖未明示,仍可由文本與結構推知 |
從標準契約、法院選擇、仲裁地、用語等推定 |
Dexia Crediop Spa v. Comune di Prato |
補足未寫明選法的契約 |
推定空間大,爭議高 |
客觀連結法則 |
無選法時由衝突法決定最密切關聯法 |
看履行地、特徵給付地、當事人所在地等 |
Haugesund Kommune v. DEPFA ACS Bank |
提供替代規則,避免無法判斷 |
與當事人主觀期待可能不同 |
內國契約之外國選法限制 |
全部要素都在同一國時,外國選法受限制 |
如 Rome I 第 3.3 條,外國法不得排除本地強制規範 |
Dexia Crediop Spa v. Comune di Prato |
防止藉選法規避本地保護規範 |
何謂「國際性」本身就可能成為爭點 |
附隨爭點的獨立準據法 |
公司能力、物權、破產、讓與效力未必跟主契約走 |
由各自專屬衝突法規則決定 |
Haugesund Kommune v. DEPFA ACS Bank |
保護第三人與交易安全 |
當事人常誤以為選法條款可一體涵蓋 |
強制規範與優先適用規範 |
即使已選法,某些規範仍會進場 |
例如競爭法、勞動法、代理法、保險法 |
Ingmar GB Ltd v. Eaton Leonard Technologies Inc |
維護重大公共利益 |
壓縮契約自治,增加不確定性 |
仲裁中的衝突法 |
有仲裁條款也不代表衝突法消失 |
仲裁庭仍須面對能力、物權、公序等問題 |
本主題作為觀念補充 |
保留程序彈性 |
選法條款無法排除所有其他法源 |
主題定位
本主題處理的是國際契約最實務、也最容易被忽略的一層:企業往往以為在契約最後放上一句「本契約適用英國法」就結束了,其實真正的問題才剛開始。作者在第 4 章明確指出,國際契約最終仍須回到國家法,而衝突法的任務,就是決定哪一國法在什麼問題上說了算。
教學目標
- 讓學生理解「準據法條款」與「真正適用於各爭點的法律」不一定完全相同。
- 讓學生掌握當事人自治、默示選法、客觀連結法則的基本判斷順序。
- 讓學生知道公司能力、物權、破產、讓與對抗、強制規範等,常常不受主契約選法完全支配。
- 讓學生建立一個實務觀念:衝突法不是理論附錄,而是防止交易結果出現「意外驚嚇」的工具。
核心觀念
- 國際契約最終仍須受某一國家法支配,衝突法就是用來找出該法。
- 當事人自治是最重要的衝突法規則,但它的效果不是無限的。
- 選定的準據法通常只主導契約法層面的問題;公司能力、物權、破產、擔保對抗第三人等,可能要由別的法決定。
- 即使全部交易看起來都想走英國法或其他中立法,若核心要素其實集中在某一地,本地強制規範仍可能進場。
- 有仲裁條款也無法消滅這些問題,因為仲裁判斷同樣要面對能力、公序、可執行性等限制。
風險地圖
- 選法錯覺風險:以為選法條款可一體涵蓋所有爭點。
- 國際性認定風險:交易是否足夠「國際」,會影響外國選法的效力範圍。
- 公司能力風險:地方政府、國營企業、子公司未必有權簽特定交易。
- 擔保對抗風險:主契約有效,不代表對第三人或破產程序也有效。
- 優先適用規範風險:代理、勞工、競爭、保險等領域可能直接壓過選定法。
- 仲裁落差風險:仲裁庭可尊重選法,但執行法院仍可能以其他法律檢驗結果。
焦點問題
問題1:國際契約寫了準據法條款,是否所有爭點都跟著走?
參考解答:不是。契約法上的成立、履行、違約通常跟著走,但公司能力、物權、擔保對抗第三人、破產、公序等問題,常由其他衝突法規則決定。
問題2:沒有明寫選法時,法院還能推定準據法嗎?
參考解答:可以。法院可能從標準契約版本、法院選擇條款、仲裁地、交易語言與整體結構推定默示選法。
問題3:兩個義大利當事人、履行地也在義大利,為何英國法院還可能尊重英國法選擇?
參考解答:因為英國法院在 ISDA 類型案件中,曾認為使用全球通行的國際標準合約本身,就足以讓交易具有國際性,從而不受 Rome I 第 3.3 條的嚴格限制。
問題4:公司沒有能力簽約,選定的準據法能補救嗎?
參考解答:通常不能。公司或地方政府的法律能力,多半由其自身所屬法決定,而不是由契約選定法決定。
問題5:把應收帳款擔保讓與給銀行,只要契約有效就一定對其他債權人有效嗎?
參考解答:不一定。對抗第三人與破產優先順位常受資產所在地法、債務人所在地法或其他專屬規則支配。
代表案例教學
案例1:Dexia Crediop Spa v. Comune di Prato
【案例概要】
兩個義大利當事人、履行地也在義大利,卻在 ISDA 標準合約中選擇英國法。爭點在於:這種交易是否仍可被視為「國際契約」,使英國法選擇發生完整效果。
【案情介紹】
義大利地方公共機關與金融機構簽訂 Swap 交易,使用的是國際金融市場廣泛採用的 ISDA Master Agreement。依表面事實看,雙方都在義大利,履行也在義大利,幾乎是典型的內國交易;但合約本身採用國際標準格式,內含英國法準據法條款與英國法院管轄安排。爭議發生後,法院必須先回答一個前提問題:這種交易究竟只是「披著國際外衣的義大利內國契約」,還是真正具有國際性,足以完整適用英國法。書中直接指出,英國法院最後採較寬鬆認定,認為 ISDA 的國際標準化本身就是足夠的國際因素。
【案情分析】
- 這個案子的重點不是 Swap 本身,而是選法條款能不能逃過「其實全是本地要素」的限制。
- 英國法院重視的是交易結構與市場慣行,認為 ISDA 作為全球金融市場共通文本,已使交易帶有國際性。
- 這種看法有利金融市場的可預測性,但也可能被批評過度放大標準合約形式。
- 對企業而言,這說明「國際性」不一定只看國籍與履行地,也可能看市場結構與標準化程度。
【爭議大綱】
- 兩個同國當事人之間的契約,可以完整選擇外國法嗎?
參考解答:原則上要看該交易是否仍具有足夠國際因素;在本案類型中,英國法院採相對寬鬆的認定。 - Rome I 第 3.3 條的功能是什麼?
參考解答:它是為了防止當事人在所有要素其實都集中於同一國時,藉選法規避本地不得契約排除的強制規範。 - 為什麼 ISDA 會影響國際性判斷?
參考解答:因為法院把它看成全球金融市場的共同交易架構,而非單純內國合約模板。
【意見討論】
- 若你是台灣企業法務,看到對方直接丟一份 ISDA 或 FIDIC 標準文本來,應先看什麼?
參考解答:先看準據法、法院或仲裁條款,以及該標準文本是否會被法院視為國際市場工具,進而影響衝突法判斷。 - 若你代表地方政府或公營機構,最大的選法風險是什麼?
參考解答:最大風險是以為簽了英國法條款就能照國際市場慣例處理,但實際上本地公法與能力限制仍可能進場。
【參考解答】
本案最適合教學生一個觀念:選法不是純文本問題,而是結構問題。當交易接上國際標準市場時,法院對國際性的認定可能比當事人想像得更寬。對實務工作者來說,這意味著不能只看「雙方都在同一國」,還要看交易使用的標準平台、爭議解決安排與市場屬性。
【相關法規】
- Rome I Regulation 第 3.1、3.3 條
- ISDA Master Agreement
- Dexia Crediop Spa v. Comune di Prato
案例2:Haugesund Kommune v. DEPFA ACS Bank
【案例概要】
地方公共機關簽訂金融交易契約,契約選擇英國法;但法院仍認為,該公共機關是否有能力簽這種交易,應由其自身所屬法決定,而非由選定法決定。
【案情介紹】
挪威地方政府與銀行簽署金融交易安排,契約中有英國法準據法與英國法院條款。交易後,地方政府主張自己依本地法根本沒有能力從事這類高風險金融操作,因此契約應屬無效。銀行則主張,既然雙方已選定英國法,法院就應依英國法看契約效力。英國法院並未接受這種一體適用思路,而是區分不同層次:當事人是否具有法律能力,是屬於該當事人自身法所規範的問題,不因主契約選法而被吸收。書中以此說明,選法條款無法包辦所有附隨爭點。
【案情分析】
- 契約法上的同意與公法人或公司的能力,是兩個不同問題。
- 當事人可以選擇準據法來規範契約,但不能靠選法條款自行創造其本來沒有的法定能力。
- 這對跨境金融、政府採購、公營企業交易特別重要,因為表面上是商務合同,底層仍有公法與組織法限制。
- 企業若忽略這一點,簽了再漂亮的英國法合約,也可能在能力問題上整份失效。
【爭議大綱】
- 契約選法能否決定當事人是否有簽約能力?
參考解答:通常不能。能力問題多由當事人自身法決定。 - 主契約有效與當事人有能力簽約,為何要分開看?
參考解答:因為前者是契約內容與成立問題,後者是組織法、公司法或公法上能否為該行為的前提問題。 - 銀行在這類交易前最應該做什麼?
參考解答:做能力與授權的本地法盡職調查,而不是只審查英文合約文本。
【意見討論】
- 若你是銀行法務,看到對手方是地方政府、公營企業或特殊目的公司,第一個風險問題要問什麼?
參考解答:先問對方依其本地法是否有能力、是否完成內部授權與法定程序。 - 若你是台灣企業與國外公部門簽約,應如何降低能力爭議?
參考解答:要求對方提出法律意見書、董事會或主管機關決議、法定授權文件,並在契約中設明示保證。
【參考解答】
本案最值得教的,不是「英國法沒那麼強」,而是「衝突法會拆問題」。同一份契約,契約成立、能力、授權、資訊揭露、後續無效效果,可能分別由不同法律處理。國際商務風險管理真正成熟的地方,就在於你能不能在簽約前先把這些問題拆開。
【相關法規】
- 公司能力與公法人能力之衝突法原則
- Haugesund Kommune v. DEPFA ACS Bank
- 義大利、挪威等地方法上有關地方機關金融交易能力的限制脈絡
案例3:Ingmar GB Ltd v. Eaton Leonard Technologies Inc
【案例概要】
美國 principals 與英國代理商約定適用美國法,但英國代理商主張,歐盟商業代理保護規範屬強制性,不能因選法條款被排除。
【案情介紹】
一家美國製造商透過英國代理商拓展歐洲市場,雙方契約明定適用加州法或美國法體系,且未給代理商歐盟代理法所要求的終止補償。合作結束後,英國代理商主張自己在歐盟境內從事商業代理活動,應受歐盟強制保護規範保障,即使契約寫的是美國法也不能排除。此案成為國際商務中最典型的「當事人自治碰到優先適用規範」案例之一。書中在討論 overriding mandatory rules 時,也將 agency contracts 列為重要類別。
【案情分析】
- 這類案件最能說明:選法條款不是萬能免責器。
- 對 principal 而言,選擇熟悉的美國法是為了可預測性;但對代理商保護法來說,這種選法可能削弱本地政策目的。
- 當法院把代理保護規範視為優先適用規範時,外國選法就只能部分生效。
- 對跨境經銷、代理、加盟與平台合作都很有啟發:只要交易觸及某地核心保護政策,當地法就可能直接進場。
【爭議大綱】
- 契約已明定適用美國法,為何仍要套用英國或歐盟代理保護規範?
參考解答:因為該類規範被視為具有強制性或優先適用性,目的在保護特定市場中的弱勢或政策利益。 - 強制規範與一般 mandatory rule 有何不同?
參考解答:一般強制規範通常只在其屬於準據法時才適用;優先適用規範則可能即使不屬於選定法,也仍強行進場。 - 這是否代表選法條款沒有價值?
參考解答:不是。選法條款仍有高度價值,只是它不能保證排除一切本地公共政策規範。
【意見討論】
- 若你是總代理契約的起草人,除了選法條款外,還要特別審查哪些地方?
參考解答:要特別審查代理活動發生地、客戶市場所在地、終止補償、排他範圍與競業限制是否會觸發本地強制規範。 - 若企業想降低被當地代理保護法介入的風險,可怎麼做?
參考解答:先判斷交易是否真屬代理而非買賣或經銷,再依活動地法規調整條款,不宜只想靠外國選法繞過。
【參考解答】
本案教學上最重要的一句話是:當事人自治很重要,但公共政策有時更重要。對台灣企業尤其實用,因為很多人習慣把選法條款當成最後防線;其實在代理、勞動、競爭、保險、消費者保護等領域,真正決定底線的,往往不是你寫了什麼,而是當地法想保護什麼。
【相關法規】
- Rome I Regulation 第 9 條
- EU Commercial Agents Directive
- Ingmar GB Ltd v. Eaton Leonard Technologies Inc
主題總結
第 4 主題真正要建立的能力,是「拆解法律問題」的能力。國際契約不是只問一句「適用哪國法」;而是要問:契約本身適用哪國法、能力適用哪國法、擔保對第三人適用哪國法、破產時又是哪國法、哪些本地強制規範還會進場。只要學生能抓到這個思路,就會知道衝突法不是抽象理論,而是讓跨境交易少踩雷、少出現意外無效與執行落空的核心工具。